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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国内煤炭有望企稳

2025-04-05 13:47:29 运营 10人已围观

简介 正因如此,法治主义当成为每个中国人的精神追求和实践指南,所谓法治主义或法律主治的思想,宏观而言是治国理政之最高典范,微观而言实为个案正义之不二法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9月30日发表的有关谈话,对此案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23]米万英:《澳门征用制度之特征及基本原则》,载于《澳门大学法学论丛》,第3期,2006年。[26] 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不妨碍下款规定,经试尽以私法途径取得的可能后,方可行使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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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适合性要求: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如果不能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是违宪的,因为如果允许任何无意义却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对基本权的限制同样会成为常规。[23]《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5条第2款规定: 行政当局之决定与私人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之利益有冲突时,仅得在所拟达致之目的属适当及适度下,损害该等权利或利益。所以,比例原则不仅由行政程序法明定,得以约束法院和特区政府,而且也蕴含在基本法之中,从而能够约束立法会的立法活动。赔偿应以公平地权衡公众和当事人利益而确定。[21]张千帆教授得出同样的结论,论证方式是将宪法第10条解释成国家对城市土地的所有仅仅是名义上的所有,不妨碍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享有使用权,根据宪法第13条征收补偿的要求,因而应对征收土地使用权加以补偿。

那么,我国《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有没有构成类似《德国基本法》那样对立法的制约呢?实际上,比例原则已经在我国法律中得到广泛承认,[13]但是,如果能够从我国《宪法》中,得出具有宪法位阶的比例原则,并明确宪法对征收的要求,将会对立法提供确切的指针。德国基本法保障私人所有权,既约束对所有权内容与限制的立法确认,也约束由立法或行政所实行的征收。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针对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提出辩解和辩护意见,认为薄熙来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应该说,一审判决对薄熙来所犯贪污500万元罪行的量刑,也是合法合理、显然不重的。根据本案一审判决所认定,2012年1月28日至2月期间,被告人薄熙来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告知其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后,以及王立军叛逃到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的行为:(1)1月28日晚,时任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将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事告诉薄熙来。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薄熙来所犯罪行的刑罚裁量,充分贯彻和体现了上述刑法原则和规则。因此,一审判决决定对薄熙来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关于贪污罪的认定  贪污罪也是主要的腐败犯罪罪种。一审法院认定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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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为此接受他人之钱财的案件比比皆是,对此类案件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受贿罪。被告人薄熙来所犯三罪判处的主刑分别为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和7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和相关理论与实践,判决宣告的数罪之主刑中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并存的,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低于无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亦不再执行。这里,薄熙来的同意和对王正刚、薄谷开来的授意就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王正刚、薄谷开来非法占有这笔款项的行为,此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行为特征。首先,关于受贿罪的量刑。

1月29日晚,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薄熙来安排吴文康对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公安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进行调查。如此定性,既符合相关法律和法理,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对照被告人薄熙来的滥用职权行为之后果,致使一起性质和后果极为严重的高官亲属故意杀害外国人的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办案人员受到非法调查乃至立案侦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刑法典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所判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同时,还要看到,作为工程具体负责人的王正刚当然是具有无可辩驳的管理工程款项的职权的,退一步讲,即便薄熙来根本不具有管理、支配此项钱款的职务便利,但他伙同王正刚并在王正刚的帮助下,由其妻非法占有此笔钱款,他也当然构成贪污罪,只不过此种情况下他已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王正刚的职务便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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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简要地分析本案一审庭审和判决中的刑法方面的定罪量刑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还在于,被告人薄熙来实际上也是行使了支配此笔款项的职权。

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通过上述行为,阻止公安机关对其妻薄谷开来涉嫌杀人案件的调查。一审判决在其犯罪数额所对应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中,没有选择无期徒刑,而是选择了15年有期徒刑。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中包含了复合行为,一是承诺实施或具体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此种行为须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地方大员无视中央规定任意任免要职。一审法院的这两点理由是合乎案件事实并有充分确凿证据支持的,是合乎法理、情理的,因而其结论也是成立的。

笔者充分认可一审判决对此罪的认定和对辩解、辩护意见的回应,认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薄熙来的行为完全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薄熙来作为该涉案工程的原负责人,他当时对该工程仍负有特定的延续、管理职责,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项的职务便利。

薄熙来受贿数额为204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要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通过并于2006年7月26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中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应作为滥用职权罪案立案追诉的明确规定。

由于被告人薄熙来所犯之罪均被依法判处刑罚,因而应当依法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则。认真总结和深入研究本案的审判经验并予以弘扬,对于促进我国刑事法治当颇有助益。

依据刑法典第383条第1款关于贪污罪处罚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全国关注、举世瞩目的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2013年8月22日至26日一审公开审理后近一个月,9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公开开庭宣布了一审判决,从而标志着本案一审的终结。被告人薄熙来所犯的三种罪行各有其犯罪情况,刑罚裁量应在衡量其犯罪危害之基础上,再考量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并根据这些情况所决定的刑事责任程度,进而裁量适用恰当的刑种刑度。身为杀人嫌犯且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薄谷开来竟然被薄熙来允许参与对王立军叛逃事件的应对处理及利用公权力对自己的罪行予以掩盖。

我国刑法中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其内容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系滥用职权,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态。进入专题: 薄熙来案 。

一、关于受贿罪的认定 受贿罪是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的腐败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1月29日上午,薄熙来召集王立军、郭维国(时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文康(时任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办公厅主任)谈话,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并对王立军打骂。

结合刑法典第386条和第383条的规定可知,犯受贿罪,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身居要职的王立军叛逃到外国领事馆而使全世界惊愕。

事实也正是按此逻辑和情理演进的,经过王正刚与薄谷开来的商议和安排,这笔款项经过几个环节的掩盖进入了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并为其所控制和占有,薄谷开来证言中说她把此笔款项的事已办好告诉了薄熙来,薄熙来并无反对意见和追回要求,此笔款项就这样瞒天过海地成为了薄熙来家庭的财产,直到此次案发才被查处。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近年来正进行死刑改革,尤其强调对非暴力犯罪要严格限制、努力减少死刑的适用。因犯罪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贪污数额巨大的救灾、救济、优抚、扶贫等特定款物,因受贿为行贿人谋利益而造成国家、社会重大损失等。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构成受贿罪的事实是: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和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7万余元。

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尚未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界定,一般认为可以包括:数额特别巨大,远远超出10万元。对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案件事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且身居要职的被告人薄熙来,在权钱交易的明确认知和意图之下,具备了非索贿型的普通受贿罪的两个要件:他一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唐肖林负责的大连国际公司接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和唐肖林申请汽车进口配额提供帮助,为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足球队和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申报实德石化项目提供帮助,从而具备了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二是基于承诺实施或具体实施上述行为而收受行贿人钱财的行为,此种接受财物的行为既可由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实施,也可由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意思联络者实施。其二,薄熙来主观上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他也未实施侵吞公款的行为,故他不构成贪污罪。

其次,关于薄熙来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客观要件?贪污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心态和犯罪目的,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判处薄熙来无期徒刑这一刑罚裁量是否妥当,是重是轻?下面予以简析: 一方面,对薄熙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是否判轻了?一审判决没有认定其所犯受贿罪为情节特别严重,若作此认定依法就必须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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